时间:2023/1/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现实生活中电动自行车凭借着经济实用、方便快捷、绿色环保、价格低廉和易于操作等优势,受到了越来越多城市和农村消费者的青睐。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目前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一些不法制造厂商将电动自行车的时速、载重、外形等进行大量的非法处理,使其超越了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普通老百姓也许自认为,购买的仅仅是一辆普通的电动车,怎么会变成了机动车?同样是饮酒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ml,也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理?司法实践的回答是肯定的。本文将对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的标准做相应的说明。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3项的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可见,“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是机动车的特征。电动车虽然在车速和重量上小于汽车等典型机动车,但仍可被上述法律界定所涵盖,超标电动车更是如此。

超标电动车是否能够被纳入刑法第条的规制之中,关键要看超标电动车在危险程度上是否与通常的机动车相当。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实际上,只要超过了特定的速度和重量的电动车,对公共安全都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另外,自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明确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可见,将醉驾超标电动车入罪有其合理性。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地认定电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具有一定的规范效力,可作为立法参考。毕竟现有的机动车国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现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建议相关部门应总结司法实务经验,同时组织法律与技术方面的专家为“超标”确定一个较为可行的统一标准。

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是否以危险驾驶罪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地区差异,各省份对于酒驾惩治的严厉态度也是不一致的,建议根据各省份的酒驾处理细则具体分析,把握罪轻、无罪辩护的裁判尺度。首先,从认识因素方面看,行为人应对该罪构成要件要素“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意义有一定认识。其次,从意志因素方面看,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实现其通行目的而放任(极少数情况下可能是希望)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通过对对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的充分分析,进而增加醉驾案件的成功辩护效率。

(欢迎读者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p/pgzp/2993.html

------分隔线----------------------------